申请执行人:黄柏春。被执行人:黄开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002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开明银行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小涛
书记员: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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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柏春。被执行人:黄开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002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开明银行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小涛
书记员:李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