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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柏春执行案裁定书

(2013)湖长执民字第19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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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柏春。被执行人:黄开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002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开明银行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小涛

书记员: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