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顾立云。被执行人:潘旭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3)湖长商初字第0359号判决书,于2013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潘旭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潘旭钟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宗建
书记员:俞俊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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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顾立云。被执行人:潘旭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3)湖长商初字第0359号判决书,于2013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潘旭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潘旭钟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宗建
书记员:俞俊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