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志华。被执行人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兴县人民法院(2013)湖长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16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施前平
书记员:高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