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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黄道广,黄明曦,李电梅,李振东执行裁定书

(2013)遂执字第00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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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道广,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遂平县。申请执行人黄明曦,男,200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黄道广,系黄明曦之子。申请执行人李电梅,女,194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遂平县。申请执行人李振东,男,194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富生,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住遂平县花庄乡邓庄村蔡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遂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富生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富生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豫QKH8**郑州日产帅克普通客车以30000元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黄道广等人,以抵消被执行人李富生所欠申请执行人黄道广等人85691元及相应利息的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富生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豫QKH8**郑州日产帅克普通客车以30000元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黄道广等人,以抵消被执行人李富生所欠申请执行人黄道广等人85691元及相应利息的部分债务。二、申请执行人黄道广等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审判员:李蔚审判员:王东升

书记员:王建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