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元中被执行人刘国胜被执行人李春香
本院在执行刘元中申请执行刘国胜、李春香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国胜、李春香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彦胜审判员:朱永杰审判员:王洪亮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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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元中被执行人刘国胜被执行人李春香
本院在执行刘元中申请执行刘国胜、李春香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国胜、李春香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彦胜审判员:朱永杰审判员:王洪亮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