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被执行人杨易东被执行人张森被执行人孙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山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欠申请人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张玉敏系被执行人孙临的配偶,黄埔玲系被执行人张森的配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易东、张森及其配偶黄埔玲、孙临及其配偶张玉敏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