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在英与周景花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山执字第13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在英被执行人周景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众信公证处(2011)焦众证民第6546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3月11日以(2012)山执字第1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景花位于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广场花园A-22-7号的房产,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周景花位于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广场花园A-22-7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