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大堆被执行人谢保春
本院在执行赵大堆诉谢保春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保春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彦胜审判员:王洪亮审判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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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大堆被执行人谢保春
本院在执行赵大堆诉谢保春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保春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彦胜审判员:王洪亮审判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