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被执行人孔祥德被执行人王敏被执行人韩新周被执行人王新亮被执行人袁华被执行人刘兰柱被执行人李锦敏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孔祥德、王敏、韩新周、王新亮、袁华、刘兰柱、李锦敏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