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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张凯静等七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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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被执行人张凯静被执行人秦润被执行人崔爱梅被执行人李素敏被执行人张锦被执行人王士钦被执行人王玉光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张凯静、秦润、崔爱梅、李素敏、张锦、王士钦、王玉光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