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被执行人刘小青被执行人赵全顺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诉刘小青、刘小素、赵全顺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