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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樊瑞强与杨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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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樊瑞强被执行人杨斌

本院在执行樊瑞强诉杨斌借款纠纷一案,(2013)焦顺证字第6号公正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2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100000元的存款,及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洪亮

书记员:朱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