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星水泥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东方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河南三星水泥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汉东方物资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经过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武汉东方物资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自愿放弃执行本案,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山经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红光审判员:赵菊梅审判员:赵涛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