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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园与刘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山执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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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园被执行人刘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2011)焦众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艳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刘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艳在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258号新新家园12号楼3单元1号房屋壹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艳所有的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258号新新家园12号楼3单元1号的房产。二、限被执行人刘艳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查封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彦胜

书记员:朱永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