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岳某甲,男,汉族。被告岳某乙,男,汉族。被告岳某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刘振魁
书记员:李世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