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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褚来成、高金荣与褚书柱、褚红君、聂荣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濮民初字第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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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褚来成,男,汉族。原告高金荣,女,汉族。被告褚书柱,男,汉族。被告褚红君,男,汉族,系被告褚书柱之父。被告聂荣菊,女,汉族,系被告褚书柱之母。

原告褚来成、高金荣诉被告褚书柱、褚红君、聂荣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褚来成、高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4元减半收取1732元,由原告褚来成、高金荣负担。

审判员:张秀林

代书记员:刘振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