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丽竹,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身份证编码:41092819881212602X。被告张文阁,女,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竹诉被告张文阁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丽竹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丽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丽竹承担。
审判员:马书广
书记员:王国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