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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杨道星与岳秀安、岳喜林、岳喜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濮民初字第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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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道星,男,汉族。被告岳秀安,男,汉族。被告岳喜林,男,汉族。被告岳喜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星诉被告岳秀安、岳喜林、岳喜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道星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道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道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道星承担。

审判员:刘振魁

书记员:李世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