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刚,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恒泰小麦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景荣,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升华科技经贸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市狮牌面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忠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9月17日作出的(2001)安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恒泰小麦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升华科技经贸开发总公司、安阳市狮牌面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安阳市恒泰小麦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升华科技经贸开发总公司、安阳市狮牌面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狮牌面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阳市益民路北段土地使用权,土地证书号安国用28第14(一)3号,使用面积:4174.01平方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狮牌面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阳市益民路北段土地使用权,土地证书号安国用28第14(一)3号,使用面积:4174.01平方米。二、在续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裴红卫审判员:李颖审判员:王同军
书记员:张智彬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