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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新军与安阳市旭日洁能环保无烟锅炉有限公司、褚红燕、安阳子建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县旭清活性灰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安中执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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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新军,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旭日洁能环保无烟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红燕。被执行人褚红燕,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子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旺。被执行人安阳县旭清活性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公证处(2012)安文证经字第3051号公证书,于201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旭日洁能环保无烟锅炉有限公司、褚红燕、安阳子建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县旭清活性灰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旭日洁能环保无烟锅炉有限公司、褚红燕、安阳子建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县旭清活性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褚红燕在安阳市旭日洁能环保无烟锅炉有限公司有出资股权数额10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褚红燕在安阳市旭日洁能环保无烟锅炉有限公司享有的出资股权100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一年。三、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红卫审判员:李颖审判员:刘新良

书记员:张智彬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