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市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李书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小吴村。负责人李四清,该居委会主任。
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安中执字第12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高庄定龙信用社100万元存款,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高庄定龙信用社100万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红卫审判员:李颖审判员:刘新良
书记员:张智彬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