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书贞、男、汉族、1937年11月12日出生,住原阳县城关镇建设二巷**。申请执行人刘素真,女、193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阳县城关镇建设二巷**。被申请执行人张建婷、女、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住原阳县城关镇建设二巷**。
本院在执行李书贞、刘素真执行张建婷遗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建婷无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张建婷系申请人儿媳,申请人考虑到被执行人张建婷要抚养三个女儿、生活也很困难,自愿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原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成军审判员:李文正审判员:苗夏玉
书记员:李秀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