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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之朵与张广福执行裁定书

(2013)原执字第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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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马之朵,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广福,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马之朵与被执行人张广福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之朵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第9款第(1)项、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成军审判员:苗夏玉审判员:李文正

书记员:李佰瑜

引用法律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