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利华,女,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新乡市卫滨区西干道114号4单元24号。被执行人张子磊(雷),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王村乡岳占村。申请执行人黄刘华与被执行人张子磊(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2)新民一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利华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成军审判员:苗夏玉审判员:李文正
书记员:李佰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