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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孟令峰申请执行许少平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牟执字第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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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孟令峰,男,生于1975年3月16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许少平,男,生于1965年4月9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日作出的(2012)牟民初字第31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许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50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许少平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晓磊

书记员:周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