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毛增妮,又名毛国峰,男,生于1955年5月4日,汉族,中牟县。被执行人中牟县姚家乡校庄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梁陶立,该村党支部书记。本院于1999年11月11日作出的(1999)牟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令被执行人中牟县姚家乡校庄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8628.52元,但被执行人中牟县姚家乡校庄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中牟县姚家乡校庄村民委员会在姚家乡人民政府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中牟县姚家乡校庄村民委员会在姚家乡人民政府的收入十三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冬勇
书记员:段攀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