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莉,女,生于1984年9月17日,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明,男,生于1986年4月28日,住中牟县。本院(2011)牟民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李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闫莉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428.6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莉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明之妻张宁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明之妻张宁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晓磊
书记员:周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