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爱红,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被告黄绍莲,女,43岁,汉族,河北省饶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红诉被告黄绍莲人身损害赔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铁赞进行审理,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李爱红负担。
审判长:葛天会审判员:赵铁赞审判员:蔡存立
书记员:杨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