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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爱红与黄绍莲人身损害赔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饶民初字第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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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爱红,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被告黄绍莲,女,43岁,汉族,河北省饶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红诉被告黄绍莲人身损害赔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铁赞进行审理,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李爱红负担。

审判长:葛天会审判员:赵铁赞审判员:蔡存立

书记员:杨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