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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牧行案裁定书

(2013)邢执字第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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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人张学军。被执行人薛小三。被执行人徐振峰。被执行人周永霞。被执行人杨会杰。被执行人邯郸市金太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门英见。

申请执行人张学军与被执行人薛小三等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凭证,债权人申请债权凭证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共为3648元及利息,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申请对尚未实现的债权,债权人若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依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会军审判员:路银书审判员:霍秀清

书记员:郝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