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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贵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邢执字第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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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贵增。被执行人霍春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执行袁贵增与霍春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霍春运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会军审判员:霍秀清审判员:霍小群

书记员:郝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