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骞先珍。被执行人侯路芳。
骞先珍与侯路芳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13941元及利息,对尚未实现的债权,债权人若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依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会军审判员:路银书审判员:霍秀清
书记员:郝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