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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骞先珍案执行裁定书

(2013)邢执字第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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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骞先珍。被执行人侯路芳。

骞先珍与侯路芳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13941元及利息,对尚未实现的债权,债权人若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依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会军审判员:路银书审判员:霍秀清

书记员:郝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