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朋群,被执行人张丽华。
本院在执行王朋群与张丽华买卖合同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张丽华可能存款的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邢台银行、邢台县农村信用联社、中国邮政银行等银行系统和对有关房管、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则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会军审判员:霍小群审判员:霍秀清
书记员:郝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