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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66

(2013)邢执字第1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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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双超,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力军。被执行人秦净肖。被执行人乔卫科。

本院在执行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力军,秦净肖、秦卫科合同一案中,申请人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正处(2013)邢守证执字第78号执行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会军审判员:霍小群审判员:霍秀清

书记员:郝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