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杨。被执行人冯会江。被执行人白英豪
本院在执行田杨与冯会江、白英豪交通事故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民初字第7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会军审判员:霍小群审判员:路银书
书记员:郝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