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香妮与郝二涛执行裁定书

(2013)邢执字第1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香妮。被申请执行人郝二涛。

张香妮与郝二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申请人不能提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凭证,债权人申请债权凭证时为实现的债权数额为38000元及利息,对尚未实现的债权,权利人若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以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会军审判员:路银书审判员:霍秀清

书记员:郝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