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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玉芬申请执行张某某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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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人张玉芬,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满族,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海民初字第257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张忠名下的秦皇岛市海港区崔庄南里1栋3单元12号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人张玉芬名下。二、原房屋产权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兴博

书记员:侯玉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