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玉芬,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满族,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海民初字第257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张忠名下的秦皇岛市海港区崔庄南里1栋3单元12号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人张玉芬名下。二、原房屋产权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兴博
书记员:侯玉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