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唱焕津申请执行杨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海执字第11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唱焕津,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执行款309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兴博

书记员:赵国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