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唱焕津,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执行款309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兴博
书记员:赵国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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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唱焕津,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执行款309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兴博
书记员:赵国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