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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2013)武法执字第005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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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海文。被执行人吕丽锋。

本院在执行张海文诉吕丽锋返还原物的(2012)武民初字第040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3年9月10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吕丽锋在相关单位的收入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江杰

书记员:白兵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