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彦军。被执行人栗建林。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栗建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栗建林的银行存款二万五千六百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任洪波
书记员:孔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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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彦军。被执行人栗建林。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栗建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栗建林的银行存款二万五千六百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任洪波
书记员:孔丹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