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彦军。被执行人粟建林。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粟建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位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粟建林名下的豫J轩逸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任洪波
书记员:孔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位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位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