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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X与李XX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字第0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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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X。被执行人李XX。

本院在执行(2013)昌刑初字第00094号于X与李XX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寒审判员:胡金生审判员:王志刚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