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X。被执行人李XX。
本院在执行(2013)昌刑初字第00094号于X与李XX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寒审判员:胡金生审判员:王志刚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于X。被执行人李XX。
本院在执行(2013)昌刑初字第00094号于X与李XX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寒审判员:胡金生审判员:王志刚
书记员:王阿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