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XX。被执行人刘XX。第三人孙XX。
本院在执行雷XX与刘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XX与第三人孙X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孙X为本案被执行人,孙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清偿债务26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占有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