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洪旗,农民。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剑,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民一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贰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南华支行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户名: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账号:915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大鹏审判员:崔思颢审判员:范河君
书记员:郑红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