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被执行人郭银兵。被执行人闫月英。被执行人郭百建。被执行人郭银长。
本院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牡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郭银兵、闫月英、郭百建、郭银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银兵、闫月英、郭百建、郭银长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郭银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菏泽分行黄集支行帐号:6088银行存款2503.39元至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二、划拨被执行人郭百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菏泽分行黄集支行帐号:6007银行存款10138.63元至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三、划拨被执行人郭银长在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集信用社帐号:6265银行存款567.38元至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本院账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本院账号:915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蔚审判员:闫效东审判员:李军
书记员:欧位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