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延国,农民。被执行人:高泼,市民。被执行人:董继红,市民。被执行人:董克森,干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1)菏牡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克森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董克森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牡丹支行帐户6281内的存款每月2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董克森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牡丹支行帐户6281内的存款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附: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西城信用社;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账号:9152)。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董克森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牡丹支行帐户6281内的存款每月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河君
书记员:郑红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