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堂申,市民。被执行人:孔建业,市民。被执行人:高东,市民。被执行人:许朋,市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朋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许朋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分行双河支行帐户6277内的存款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许朋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分行双河支行帐户6277内的存款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附: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西城信用社;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账号:9152)。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许朋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分行双河支行帐户6277内的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河君
书记员:郑红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