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新立,农民。被执行人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进法,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菏牡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日,以(2012)牡执字第9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进法所有的鲁R号车,并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李进法所有的鲁RH26**号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范河君
书记员:郑红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