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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新立执行案裁定书(1)

(2012)菏牡执字第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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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新立,农民。被执行人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进法,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菏牡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日,以(2012)牡执字第9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进法所有的鲁R号车,并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李进法所有的鲁RH26**号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范河君

书记员:郑红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