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牛圣云,市民。被执行人周长福,市民。被执行人刘海金,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公证处作出的(2013)菏牡丹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周长福、刘海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周长福、刘海金夫妻共有的在菏泽市牡丹区东城杨庄有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鲁菏市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菏国用(02)字第0965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长福、刘海金夫妻共有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东城杨庄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鲁菏市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菏国用(02)字第09652号)。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3年6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健审判员:王保勤审判员:王清峰
书记员:赵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