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菏泽市宏远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菏牡执字第935-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宏远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来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开,总经理。

一、扣划被执行人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账户1107内的存款10000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西城信用社。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账号:9152)。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账户1107至13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河君

书记员:郑红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