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关维江执行案裁定书

(2000)菏牡执字第87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关维江,市民。被执行人:李祥领,市民。第三人:郭保云,农民,系李祥领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人民法院(2000)经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0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第三人郭保云与被执行人李祥领系夫妻关系,第三人郭保云应对该借款承担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郭保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郭保云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关维江清偿债务20000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河君审判员:崔思颢审判员:胡大鹏

书记员:郑红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